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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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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绍兴市市区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浙
江省
建筑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实
施监督的工程)及为市政公用工程所用的构配件等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绍兴市市
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质监站)是对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
理的专职机构。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服务机构在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
理。
  第四条市政质监让具体负责市区(包括生活小区及大中型企业厂区)道路、桥涵、隧
道、河道、给排水、煤气、公共交通、环卫、以市政公用设施为主的园林等工程设施及为上述
市政公用工程所用的构配件、路用混合物,沥青砼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各部委及省政府直管且实施监理的大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经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审核同意,可以自行组织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凡列入监督范围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业主须持建设批准文
件、报建书、施工合同副本设计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市政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政
质监站接受质监后,应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资质
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 ,
参与施工技术交底,负责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合格征、质保书和有产试验报
告,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条施工承包商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必须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
符合。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名单报市政质监站备
查;市政质监站应将指定的监督人员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并拟定监督计划,业主和承包
商要积极配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承包商应切实加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