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 年 9 月 25 日广东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11 月 11

  

日公布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
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
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
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
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
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
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
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合称 质监机构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质监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其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后,负
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
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级分专业监督: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大型工程和省属大型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
机构进行监督;
  (二)市、县所在地的中央和省属中、小型以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建设工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