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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嘉建委工[2000]540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实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我委制定了《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嘉兴市建
筑业管理处。
附:《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 000 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和监理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修装饰、设

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

施施工监理: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
  (三)大中型工业工程;
  (四)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和高层住宅工程(八层以上,
包括含有住宅的综合建筑);
  (五)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和桩基工程;
  (六)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七)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

一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监
理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