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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管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审查)质
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法律

 

 法规

 

 

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
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
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审查,再施
工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技术创新,鼓
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
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
  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
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
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
批条件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