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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城[2008]130 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
  为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乡
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 134 号《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现将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批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气储存、供应以及管道燃气输配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按规定报省或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改扩建燃气工程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燃气工程报省建设厅批准,
在报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先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依据专项规划、气源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城镇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是一个整体项目,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分阶段实施原则。
  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城镇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属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涉及新气源、
新工艺的初步设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
进行审查。
  三、办理规划许可
  新建、扩建燃气工程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情况下,须按照《城乡
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委托具有审查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图纸审查机构要认真搞好对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一是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
燃气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二是施

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对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
一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时,应按照建设部 134 号令的
有关规定重新报审或报备。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单
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五、办理施工许可
  对按规定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燃气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属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规划批准手续。
  (二)已办理用地批准或补偿、租用手续。
  已办理征地手续的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市政管道燃气工程,不需要提供相关用地手
续证明。
  (三)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施工和监理合同(按照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附招投
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得到审查批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