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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合质监[2005]0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
定》(厅建管[2002]259 号)、《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厅建管
[2005]22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工程竣
工验收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对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竣工验收的监督,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
会,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 号)、《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
案工作的通知》(厅建管[2005]225 号)、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

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合建管[2005]74 号)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准备
  1、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质量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后,提出《工程竣工报

 

告》,连同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5 日内,应组织监理部对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物
进行检查,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

 

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初验,对工程逐套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住宅工程按套检
查验收表》、

《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中,并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填写《工程竣工

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附录一),符合条件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对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程序等情况不熟悉时,可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
  4、验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各责任主体参加人数应相对均
衡、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应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质量部门代表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