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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邯郸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2003 年 2 月 11 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 年 2 月 17 日邯郸市人
民政府令第 96 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强化政府质
量监督管理职能,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

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 20 万元或建筑面积在 500m 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

以下简称 建设工程 ),均应遵守本规定。

  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等建设工程,不受投资额和建筑面积限制,均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
质量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四条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获得
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由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各相关
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总负责方。并履行以下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