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1 年)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1 年 1 月 4 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 10 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
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地发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
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守本办法。
  凡在市本级规划区范围〔以杭州塘、平湖塘为界,北至北郊河及东外环河,南至规划
外环路(包括东部延伸段),面积约 100 平方公里〕内,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
类工程建设项目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有形建设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活动。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它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
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