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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 ,
维护招、投标人的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准备、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投资额在 1000 万元(远城区 400 万元)以上
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标。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依法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
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远城区)招标办应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其中,市招标
办负责对市管项目及各中心城区所属项目进行监督,并对远城区(含东湖开发区、沌口开
发区,下同)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各远城区招标办负责对本区区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
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凭招投标的全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直接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凭项目报建表、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建
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
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使用外资、合资由外资控股、私人独资、私
有民营企业资金投资的,经核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向
市(远城区)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概况及邀请招标的理由),并提交工商营
业执照(原件)及其它资料,以确定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性质。邀请招标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办审查认可后,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
未超过资质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