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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的系列解读

义贤朱茂

以下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朱茂林

律师提供。

因长期从事劳动法方向理论研究及相关实务,对

《劳动合同法》修改一直持续关注,并结合新法修改完成
了配套新书编写,《新法下的劳务派遣操作实务及风险防

范》将于近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期望对广大 HR 朋友在新劳动法下提升风险控制有

 

所帮助!

【新法解读之经营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 200 万元

本条是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本次
修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注册资本。旧法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并且对于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
并不做特别限定。而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二百万元,相当于是原来的四倍。另外,新法实施之后,
已有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足二百万元的,还需要补足至

二百万元。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提高了劳
务派遣行业整体的风险抵抗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加大了对于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第二,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办公条件做出要求。之前在

实践中存在很多小规模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连办公场所都没
有,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往往无从索赔。虽然

《公司法》已对公司的经营场所有所规定,但此次新法仍对劳

务派遣单位的硬件条件做出了强调性规定,旨在清理整顿 皮

包公司 ,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第三,除了具备注册资本以及办公场所、设施以外,新法还对

劳务派遣单位的软件设施做出了要求,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

还应具有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以规范

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此为兜底性条款,一方面实现了新旧法律适用之间的有
效衔接,另一方面为将来加强和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制化管理预

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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