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账户存额问题之职工死亡后如何处置的情
形
文档简介:
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死亡后,账户中的存额可以由其继
承人或受赠人继承。
【案例】:
冯某是天津市某机械制造厂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6000元。2004年
5月12日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妻子不知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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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
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该如何处理。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
: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并且《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都规定,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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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
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职工的继承人、受赠人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因此冯某住房公积及账户中存额 6000
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
:
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死亡后,账户中的存额可以由其继承人或受赠
人继承。
全国性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
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二、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
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
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
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或调解书。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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