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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扩大

文档简介: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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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

同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聘用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关键词】劳动合同 适用范围

    【案情】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曹某于

2003 年 9 月到音乐

学院做代课老师(没有正式编制的老师),并签订了聘用合同。2005 年 7 月,
音 乐 学 院 将 曹 某 辞 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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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被辞退前的月收入

为 1800 元。曹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曹某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曹某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
议为理由不予受理。曹某又向当地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结
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不予受理。

【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否可以适用于曹某与音乐学院的争议解决?

【义贤律师解答】之所以会出现曹某这样告状无门、无处说理的尴尬事实,

就在于《劳动法》规定的不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只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按劳动法执行。但是对于哪些
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至于民
办非企业单位,更是《劳动法》出台以后才发生的事情,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与其员工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各地

处理起来五花八门。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此予以明确,第一、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适用《劳动合同

法》;第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只要不是公务员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国家人事编制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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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第二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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