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调换岗位员工规定试用期是否合法?
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
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这一规定,在同一单位继续工作,不应约
定试用期。
王兰在鞋厂做包装工,平时爱好写作,经常写文章发在工厂的通讯上,厂
里看到这个情况,决定调她到办公室做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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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她如过通过一个月
试用就可以正式调岗,转正后工作条件和待遇都有很大的提高。王兰很想从事
文字工作,但是认为单位既然提出调动岗位,就是对她的能力的认可,不应
该再规定试用期。她找到厂办主任,主任解释,因为从车间到办公室,岗位变
化较大,厂里对办公室文员岗位要求严格,竞争也非常激烈,所以必须通过
试用才可以正式调岗做文员。
【问题】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调换岗位约定试用期吗?
【义贤律师解答】工厂的做法不合法,调换岗位不应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
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这一规定,在同一单位继续工作,不应约定试用期。工厂认为调换岗位较
大,必须经过试用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理的。试用期是供用人
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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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的工作的一项制度,通过试用期了解劳动者的思想品格、身体素质、工作能力
等方面。你在与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试用期,在你第一次
试用期间,工厂已经对你的这些情况有所了解,又通过你的一贯表现,了解
到你做文员的能力,在这个基础上决定调换岗位,不应该再要求试用。
【关键词】试用期 调换岗位 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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