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公司没了劳动合同还得管

文 档 简 介: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之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问题益发
凸显出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在 1994 年发布的,很多情况是当
时料想不到的,与现在的时空环境相比,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

     张松是某国有企业的销售经理, 2005 年底就在公司工作满十周年了,与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 2005 年 12 月底满期。正好 2005 年年底该国有企业因
为计划上市,将原有的企业分为两家企业,一家为股份制公司,另一家是有
限责任公司。员工可以根据自己

(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 QQ 群:173265467)

的职

位与工作性质选择一家企业就职。张松找到公司领导,表示自己愿意服从公司
的统一分配,但是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的拒绝,理由是与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重新开始,与以前
无关。张松气冲冲的跑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诉,但是被仲裁员劝回,
理由是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否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加以规定?

【义贤律师解答】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之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问题益发
凸显出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在 1994 年发布的,很多情况是当
时料想不到的,与现在的时空环境相比,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根据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年 8 月 4

日)第13条意见: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
可以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

(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根据前述意见,张松的企业要求重
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是,这种做法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

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劳动合
同法实施后,象张松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要求新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义贤律所 QQ 群号:173265467             

义贤律所官方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义贤律所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 

分享更多劳动法资料,请发送邮件至

yixianhr@yixianlawyer.com

申请订阅《义贤 HR 法务周刊》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xian law firm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19 号 时 代 网 络 大 厦
4016

 

  

电 话: (010) 8266 6077     客 服热 线: 400-008-
5151  
义贤官网:www.yixian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