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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与单位的规章不一致还有效吗?

文档简介:我国《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协商变更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

叶小开于 2007 年 4 月与星火法政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签

订了 5 年期劳动合同,合同除约定必要的条款外,还约定由单位为叶小开购
买意外伤害保险。该星火公司管理运营模式调整,内部管理也在不断走向规范
化、制度化。2007 年 5 月底星火公司制定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全体员工会议
上经讨论通过,2007 年 6 月开始实施

(新浪微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腾讯

微博(@义贤律师))

。叶小开在 2007 年 7 月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 6 月份的

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他找到经理询问,经理回答说,公司的新实施的规章制度
上写的明白,对于在公司供职 1 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单位给其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激励措施,在此基础上,单位逐年增加员工意外伤害保险
的购买范围。经理解释说,这样规定的意思很明显,像叶小开这样新进的员工
是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叶小开提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应该遵守。人事经理却说,单位的规章制度是集体讨论通过,对所有员工
多有效,叶小开也是一样,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与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应以规
章制度为准。叶小开不满公司的做法和答复,向专家咨询。

【问题】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规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做

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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