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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1条  为了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

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
法规,制定本规程。

2

 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

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规
程不一制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液压梯,防爆电梯,杂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

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3

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

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
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
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和大修项目应视其具体
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
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较厢重量、改变驱动
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再用电梯应
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
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
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4

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再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

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再用
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
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
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 号)附件 5 的

规定。

5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
标准为准。

6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
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被现场
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的,检验人员应当
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

 

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

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
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
记录(见本规程附录 2),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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