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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地为幌子,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1.

文档简介:2007 年 3 月初,柳某看到当地某日报刊登某大型药品公司招

聘驻上海市办事处业务员的广告,考虑到自己爱人在上海工作,柳某于 3 月
27 日应聘,并在招聘登记时讲明妻子在上海,希望留在上海工作,不愿接受工
作地调剂的情况。人事部经办人亦在招聘登记上如实登记。第二天双方签订合
同时明确岗位在上海办事处,但柳某应将人事档案转总公司所在地云南昆明。
开始,总公司总经理马某以筹建暂借用为由,迟迟不安排柳某赴深上岗,并
于 5 月 24 日正式通知,上海办事处已有人选,柳某只能去驻兰州办事处,柳
某当即拒绝服从。柳某事后得知,所谓上海办事处早因非法经营被撤销。

【问题】该医药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义贤律师解答】该医药公司为幌子,与劳动者订立以上海办事处为工作地

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上海办事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就不存在,医药公
司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采用欺诈的行为,该劳动合同无效。在现实中,为数
不少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劳动者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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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种种虚拟的优待,

吸引劳动者。本案中柳某就是被用人单位利用了这一点。不过幸而柳某在应聘
过程中明确说明不服从岗位调配,因此医药公司如要另派柳某到兰州,就是
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与柳某协商一致才可生效。本案的焦点在于用
人单位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派到上海办事处工作为幌子公开在报纸招用业务
员,隐瞒真实情况,是违法的。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采取欺诈
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
17

条亦明确 欺诈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

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该医药公司上海办
事处已被撤销,仍通过广告诱使应聘者上当,并在招聘登记表和订立劳动时仍然
隐瞒真实情况,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确认此劳动合同无效,从

 

订立时就无法律效力。

  

  

  

【关键词】工作地 欺诈 无效 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