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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资质需要的条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
(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
(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
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
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
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 3 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
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
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 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
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
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
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
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
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
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
件》(附件 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
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
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
内容;
(二)应任命 1 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
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
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