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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

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

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

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

定。

 

第二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

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

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

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

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

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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