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
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
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
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
定。
第二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
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
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
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
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
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