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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如企业亏损,员工自愿离职 ,是否有效?

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

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余小姐所在雨具厂,最近由于因为季节性原因,收益大幅度减少,又由

于经营不上,致使资产严重流失。眼看着雨具厂严重亏损,雨具厂老板找打余
小姐和其他部分职工,劝他们辞职,另谋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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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姐也想找个好点的

工作,就同意离开雨具厂,但是要求雨具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遭到老板的拒绝,他的理由是,余小姐在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明,

发生企业严重亏损情况时,乙方(余小姐)自动离职 ,根据合同的约定,

余小姐应是自动离职,工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余小姐不服单位的做法,向
专家咨询。

【问题】劳动合同如此约定,余小姐还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义贤律师解答】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经

营困难时,员工自动离职是否有效?该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
放弃权利是否有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合
法,一经签订,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依约履行。《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雨具厂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

发生企业严重亏损情况时,乙方(余小姐)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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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意图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但是《劳动合同法》将这种

行为纳入调整范围,限制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放弃权利,用人单位的行

为免除法定责任的情形。因此雨具厂与余小姐在劳动合同中 自动离职 的约定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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