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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制动试验的再思考

电梯

动试验的实践中,许多业内人士都对制动试验中制动力的允许范围(包括

滑行距离)提出了诸多分析议论。笔者在领教之中也得到了许多启示。感想之余有几点认

识愿与业内同行交流。

1 安全规范的出发点

在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12.4.2.1 条要求:当轿厢载有 125%额定载

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

曳引机

止运转。

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

安全钳

作或轿厢撞

缓冲器

产生的减速

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

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这一规定是对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的共同要求,但是对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的

电梯制动试验结果的影响是有根本区别的。

2 曳引与强制驱动的差别

曳引与强制驱动的根本差别在于,曳引驱动是摩擦传动。对电梯曳引条件进行过计算、

校验的业内人士都会感觉到,电梯曳引条件设计中所能满足的加减速度是十分有限的,

很少能超过 0.12gn。由于曳引机的制动能力对额定载荷有一倍以上的冗余,其静态制动能

力能使 150%的额定载荷的轿厢保持静止。GB7588-2003 附录 M 中对曳引条件的设计要求

为满足静态装载工况 125%额定载荷条件下不滑移;100%额定载荷动态紧急制动工况不

滑移。在常规设计的电梯上,双组冗余的制动元件共同作用条件下,电梯 125%额定载荷

制动试验中的设计曳引条件是都不能满足的!实际试验中的曳引条件由于设计的安全裕

度、摩擦系数表现值、环境条件等因数的影响,制动试验工况表现的实际曳引能力将大于

曳引条件的设计值。因此,曳引驱动电梯的 125%额定载荷制动试验其本质上也是对实际

曳引条件的试验。鉴于曳引条件的实际状况,曳引驱动电梯的制动试验减速度最大值无须

考虑。制动试验的最小减速度值将主要是实际曳引能力的表现。

由于关系电梯实际曳引能力的因素多而复杂,在此难以一一阐述。依据十多年的工作

实践和实验结果,笔者推荐曳引驱动电梯制动试验的最小减速度值,对新曳引绳配合新

的曳引轮槽为不小于 0.05gn;对曳引绳在曳引轮槽中运行距离超过 30000m 后的电梯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