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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用法规

1.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

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
性较大的设备。

2.改造: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

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3.大修: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

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的业务,
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4.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

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
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5.特别重大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处理规定》)是指造成死亡 30 人

(含 30 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 人(含 1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6.特大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处理规定》)是指造成死亡 10~29 人,

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9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7.重大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处理规定》)是指造成死亡 3~9 人,或

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4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8.严重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处理规定》)是指造成死亡 1~2 人,或

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9 人(含 19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含 50 万
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9.一般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处理规定》)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章     电梯法规与制造、安装标准

1.

液压电梯的 变频调速系统

(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利用改变电动机的供电频率从而改变进入液压缸的流量,即对电梯运行速度进行无级调速
的系统。

2.

液压电梯的 上行额定速度

 (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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