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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

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

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
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 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

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 1 年以上(含 1 年)恢复生

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 2 年进行 1 次型式试验(取得电

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 4 年进行 1 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

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
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

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
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 3)中
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
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

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

 

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 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

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

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
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