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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运动员 与俱乐 部之间 因工作 合同而 发生的 纠纷是 否属于 劳动合 同
纠纷?

文档简介: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工作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劳动权利与义务而发生
的争执。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服役合同等类似的用工合同,
都属于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关键词】职业运动员 俱乐部 劳动关系 适用范围

【案情】2002 年 10 月 12 日,上海东晨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晨篮球俱乐部 )与马某签订《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

书》(

以下简称 服役合同 ),由东晨篮球俱乐部聘请马某服役二年,马某应得

工资总额为一年人民币 60 万元(税后)。其中,第 3.6

条款约定: 因为乙方

(马某)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甲方(东晨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
赛,甲方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解雇乙方

(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

务所)

,并按通知之日期结清乙方当月工资。 服役合同签订后,马某通过了体

能测试并由东晨篮球俱乐部向中国篮球协会注册,参与了 200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间的 2002-2003 年度中国男子篮球甲 A 联赛的比赛和训练,
共上场 19 场,计 344 分钟,得分为 68 分。2003 年 2 月 28 日,东晨篮球俱
乐部向马某发出《通知》,根据服役合同第 3.6 条款,解除了与马某的合同。马
某致函中国篮球协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未获书面答复。2003 年 4 月 29 日,
马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 5 月 6 日,该仲裁
委员会以马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某对
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晨篮球俱乐部撤销发出的解除服役合同
《通知》,继续履行服役合同,撤销服役合同第 3.6 条款。

【问题】

《劳动合同法》如何调整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工作合同而发

生的纠纷?

【义贤律师解答】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工作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

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劳动权利与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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