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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人员与直销单位建立的聘任合同是否是劳动关系?

文档简介:用《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除了全日制劳动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务
派遣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陈东于 2002 年 3 月 1 日与柯盛公司签订《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有效

期至 2003 年 2 月 29 日。合同约定:由乙方(陈东)代表甲方(柯盛公司)
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甲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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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

甲方向乙方收取企业信誉保证金 3000 元;乙方的工作报酬为销售价和出

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乙方报门时向公司付清全款,概不
拖欠。合同期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2004 年至 2005 年,柯盛公司给陈
东发上岗资格证。2004 年陈东从柯盛公司提取康馨门 4 樘。2005 年 3 月 3 日,
柯盛公司为城建二公司开具 200 000 元发票一张。2005 年 3 月 9 日,柯盛公
司向陈东发出通报,载明:销售业务人员陈东于 2005 年 3 月 5 日下午在公
司内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取
消陈东的销售资格,予以除名,其今后的所有行为与本公司无关。陈东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有关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理,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柯盛公司给付提成费 48 620 元,退还风险抵押
金 3000 元,支付样品门费用 2640 元,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
2005 年 3 月 9 日起至判决日止的经济补偿金(按月工资 5000 元计算)并补
偿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应给的保险金。被告柯盛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陈东
曾签订过《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期满后未与其再次签订合同,我公司 2005
年做出的通报是取消陈东销售其公司产品的资格,而不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我公司与陈东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我公司与陈东签订的《合同》

(以上内容

由 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 更 多 信 息 可 关 注 义 贤 新 浪 博 客 :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

中未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保险事宜,陈东诉讼请求应为另一法律关系而非劳
动关系,故不同意陈东的诉讼请求。

【问题】直销人员与直销单位建立的聘任合同是不是劳动关系?

【义贤律师解答】直销人员与直销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本案的焦

点问题。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 443 号令)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
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
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
活动。直销企业与直销人员签订推销合同,这种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该条例

规定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 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