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
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
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
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
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

强制

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

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
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
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
(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328900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
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
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
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

强制

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

制订和调整

强制

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

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
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第六次环保大会、全国厅局长会议、贯彻落实与任务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