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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

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

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

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

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

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
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
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

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
结。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 日内应组

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

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