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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

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财政厅

制定了《广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补助投资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

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补助投资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包括畜禽养殖场沼气、秸秆沼气等集中

供气大中型沼气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开发能源、改善环境、农牧结合、科

学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农林业或环

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市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组织初审后,上
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摘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选择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
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效益分析,招标方案,并
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表格等。

第七条  

 

行政村村委会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畜禽养殖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作为

项目业主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具有落实自筹资金的能力,具有和厌
氧消化器池容相配套的养殖规模和秸秆资源,具有消纳沼渣沼液的农田或果木林。养殖规
模原则上要求生猪存栏 3000 头以上,奶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牛存栏 500 头以上。在建畜
禽养殖企业暂不予安排。县级农村能源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对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申报
大中型沼气建设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落实用地及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地点应符合土地、城镇

规划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有关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其土
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要在 10 年以上。

第九条  对建池规模 300 立方米以上、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证书和加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养殖场给予优先安排。养殖场应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
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定。

第十条  优先发展沼肥还田(林、塘)、为农户供气的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明确沼气及沼肥的利用方式。向农户供气应明确供气的村庄名称及供气户数,并附与农
户签定的供气协议。沼肥还田要有足够的沼液沼渣消纳面积并注明类型(农田、渔塘、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