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1. 做好新婚或者孕前卫生咨询及优生优育指导,孕
12 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
妇保健手册》,进行
1 次孕早期保健服务和指导。
( 1 )孕妇健康情况评估:询问病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
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梅毒筛查等)。
( 2 )开展孕早期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
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 3 )对发现有不良妊娠结局的孕妇,需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
查,并在 2 周内对转诊结果进行随访。
2. 孕 16 - 24 周、 24 - 28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保健服务,对孕妇的健康
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 1 )孕妇健康情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
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作产前诊断和有异常需要转诊的孕妇。
( 2 )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一般保健、心理、运动和营养指
导外,孕 16 - 20 周重点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并建
议到上级医院进行相应检查。
( 3 )孕 24 - 28周重点加强自我监护方法指导、母乳喂养指导和分娩准备
教育,建议孕
24 - 28 周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根据检查结果及
孕妇意愿,选择孕 28 周后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机构。
( 4 )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转上级医疗机构。
( 5 )对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机构急诊。
3. 孕 28 - 36 周、 37 - 40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保健服务,有高危因素的
孕妇酌情增加产前保健次数。了解孕妇的健康情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的情况,并进行指
导。
( 1 )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
( 2 )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复查血常规、尿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