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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1.  做好新婚或者孕前卫生咨询及优生优育指导,孕

12 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

妇保健手册》,进行

1 次孕早期保健服务和指导。

( 1 )孕妇健康情况评估:询问病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

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梅毒筛查等)。

( 2 )开展孕早期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

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 3 )对发现有不良妊娠结局的孕妇,需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

查,并在 2 周内对转诊结果进行随访。

2. 孕 16 - 24 周、 24 - 28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保健服务,对孕妇的健康

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 1 )孕妇健康情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

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作产前诊断和有异常需要转诊的孕妇。

( 2 )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一般保健、心理、运动和营养指

导外,孕 16 - 20 周重点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并建

议到上级医院进行相应检查。

( 3 )孕 24 - 28周重点加强自我监护方法指导、母乳喂养指导和分娩准备

教育,建议孕

24 - 28 周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根据检查结果及

孕妇意愿,选择孕 28 周后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机构。

( 4 )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转上级医疗机构。

( 5 )对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机构急诊。

3. 孕 28 - 36 周、 37 - 40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保健服务,有高危因素的

孕妇酌情增加产前保健次数。了解孕妇的健康情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的情况,并进行指

导。

( 1 )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

( 2 )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复查血常规、尿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