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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正大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

招标评委注意事项

各位评委、工作人员:

在您任评委(工作人员)期间,请您遵守以下招标投标相关法

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6 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

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

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

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

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

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 部委 12 号令)第 13 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

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

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 部委 12 号令)第 14 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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