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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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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 1000 元,岗位工资 5800 元,竞业禁止即保
密补偿金为 3200 元。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
根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乙方须
在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
密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
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该合同还约
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秦民斌离开该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
似产品的企业。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
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问题】秦民斌的行为是否合法?

【义贤律师解答】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用人单位与其

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
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
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
费。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签署,
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究
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
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
定的。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
此也导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鉴于这一情况,

《劳动合同法》作了规定, 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就
明确了,用人单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
同履行期间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该算作工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