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9 月 15
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 规 范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行 为 , 2002 年 10 月 , 我 委 以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
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
‘
’”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 谁委托谁付费 ,修改为
“招标代理
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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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
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
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
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