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湘水办〔2011〕36 号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相关直属单位(部
门),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2011 年中央和省委 1 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
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
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
〔2010〕4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
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自
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