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 省 人 民 政 府令
第 191 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 月 30 日省人民政府第 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五年三月六日
四川 省 工 程 建 设项 目 招 标 代 理办 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
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
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
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实施监督。
第 二 章 执业 准 入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
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
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
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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