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
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
知》(计价格[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
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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