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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

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

知》(计价格[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

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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