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
通知
浙价服〔2009〕84 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
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
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
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
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
费标准》(见附件 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
1 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
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
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
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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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
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
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
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
质价相符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