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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招标服务费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00 二年十月十五日计价格[2002]19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

关规定执行,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