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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

通知

建市〔2007〕230 号

(2007 年 9 月 21 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我部组织
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
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
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

 

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
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 ,
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
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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