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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1]332 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按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其中,
工程结算审核除按标准收取基本费外,还可按核增、核减额绝对值之和的 4%
~6%计审核费,受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按鉴定后工程造价的 2%~3%
计收。咨询服务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算。

三、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
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
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收
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接受物价部门
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通知从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
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