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研究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标 投标 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文摘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建设领域里比

科学

§和合理的工程承包和发包方式,

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的
发育尚不规范,存在着管理体制上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的实施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作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
得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
得到广泛实施。我国从 8O 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专业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
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
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
是比较成熟而且比较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
建设进度,取得理

经济

§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存在着

管理体制上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种种原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
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不正当竞争,其概念是指经营者违

法律

§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的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
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
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五条中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
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它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
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
利益的目的。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98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中第三条和第四条以及国家五部一委一局在 2003 年 3 月 8 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中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1.1 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
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2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
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
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
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
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这是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在实
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
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对此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法律、法
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
据。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
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