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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完成能否获得报酬?

文档简介:《劳动法》第 48

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

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

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6 年 3 月,陈某与河北某市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合

同约定,陈某在医药公司所属的销售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按《企业内
部实行销售毛利润提成工资的办法》执行,规定每个销售人员每月需完成销售
产品利润 4000 元的基数,完成这个基数方可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作为销
售人员的工资。如果没有完成 4000 元的销售基数,企业将不予发放工资 。
2006 年陈某的销售业绩十分出色,平均每月从企业领取的销售提成工资为
8000 元左右。但进入 2007 年以来,由于产品滞销,陈某连续 3 个月没有完
成销售基数,造成在 3 个月的时间里,销售分公司未发陈某一分钱工资。陈某
认为,《企业内部实行销售毛利润提成工资的办法》不合理,分公司以他没有
完成销售基数为理由,不支付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
公司支付这 3 个月的工资。但销售分公司却认为,《企业内部实行销售毛利润
提成工资的办法》是合理合法的,在 2006 年的全年中,陈某依据该办法平均
每月领取 8000 元工资时,没有一点儿异议,现在因完不成销售额了才有异
议,因此,公司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问题】没有完成销售基数,就可以支付劳动报酬吗?

回答:医药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应该向支付陈某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劳动报酬。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
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工资
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销售分公司根据本企业特点,制定了《企业内
部实行销售毛利润提成工资的办法》,这种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保
证了企业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具体分配方式,有利于企业的自我激励与自
我发展。但是,在企业享有工资、奖金自主分配权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政策的规定。企业确定工资分配形式权利的自主行使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政策
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劳动法》第 48

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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