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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文件

国测财字[2002]3 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
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
[2001]94 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 OO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文件

 

财综 [2001]94 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
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
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
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 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 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
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176 号)。测绘产品

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的规定,上述行

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

缴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
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
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
续。

四、本通知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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