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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广
泛应用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

理条例》

并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归档范围及保管限期表(见附录一)。

    

第二条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必须按要求

及一定的编号原则进行编号

归档;归档的资料

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整理立卷,

案卷首页为案卷文件目录并编制档案著录卡

,案卷标题

简明确切,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第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档案分类、组卷、编号方法。

    

第四条

对归档的成果资料应做好完整的登记表登记,并录入计算机中以便查阅,同时

登记表进行统一管理保存(登记表见附录二)。

第5条

  长期保存的资料档案禁止使用红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复写纸书写,只能
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以利长期保存。

第6条

  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附有清单,严格清点和履行签字手续并
填写移交(接收)登记簿(见附录三)。

    

第七条

数据载体每年轮流抽取不少于 5%读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载体或恢复抢

    

救。第八条

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整理、组卷、归档、入库。当年接收的档案必须当年完成

归档工作。
第9条

所有档案必须登记,详细到文件级,尽量用数据库或电子表格进行登记。

第10条

  保密、防虫、防霉、防盗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变质档案资料
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测绘资料,做到职责分明,并应设置资料室
和铁柜,存放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 将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工作列入总经办工作日程,并由总经办或其指派人员对档
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归档流程见附录四

 

第二章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借阅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和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室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

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各种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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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不属于开放利用范围。对外提

供利用须经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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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档案均按规定的查阅范围提供利用,查阅人员要如实说明查档

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查阅条件的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且只能在档案阅览室查阅。特殊
情况需借出

阅览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