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广
泛应用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
理条例》
并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归档范围及保管限期表(见附录一)。
第二条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必须按要求
及一定的编号原则进行编号
归档;归档的资料
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整理立卷,
案卷首页为案卷文件目录并编制档案著录卡
,案卷标题
简明确切,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第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档案分类、组卷、编号方法。
第四条
对归档的成果资料应做好完整的登记表登记,并录入计算机中以便查阅,同时
对
将
登记表进行统一管理保存(登记表见附录二)。
第5条
长期保存的资料档案禁止使用红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复写纸书写,只能
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以利长期保存。
第6条
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附有清单,严格清点和履行签字手续并
填写移交(接收)登记簿(见附录三)。
第七条
数据载体每年轮流抽取不少于 5%读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载体或恢复抢
救。第八条
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整理、组卷、归档、入库。当年接收的档案必须当年完成
归档工作。
第9条
所有档案必须登记,详细到文件级,尽量用数据库或电子表格进行登记。
第10条
保密、防虫、防霉、防盗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变质档案资料
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测绘资料,做到职责分明,并应设置资料室
和铁柜,存放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 将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工作列入总经办工作日程,并由总经办或其指派人员对档
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归档流程见附录四
第二章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借阅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和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室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
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各种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服务。
第3条
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不属于开放利用范围。对外提
供利用须经领导批准。
第4条
对各类档案均按规定的查阅范围提供利用,查阅人员要如实说明查档
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查阅条件的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且只能在档案阅览室查阅。特殊
情况需借出
的
阅览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