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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建工〔2008〕117 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和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设工
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
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
与管理局
                                 二○○八年
十一月四日
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设
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厦

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9 号)、《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105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备案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的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行资质备案制度。
资质备案,是指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
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五条监理企业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备案
资料(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 1)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办理资质备案手续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理企业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在厦执业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资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备案资料对备案企业在厦管理
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以及在厦检测仪器设备等进行现场核查,
被核查企业的在厦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名留样;
(三)对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备案,并发放《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证明》(附件 2)。
第七条监理企业在厦执业的相关人员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已备案的监理企业,
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失效的,备案证明自动撤销。提供虚假相关材料骗取资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