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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1]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
组织的考试制度,

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

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

 

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报考人员要符
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分别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

 

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级建造师  

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

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
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

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
试。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

 

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级建
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
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

行政区域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 14

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

”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

号)规定: 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

并设立过渡期 。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

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
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
造师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

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期满
前 3 个月,要办理延续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