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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违章处罚制度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现场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 50-200 元。

  一、采煤

  1、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通;支护密度、支柱结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支柱柱距 3 处以上

超规程规定;支柱支在浮煤上的。

  2、工作面软底未采取措施的。

  3、工作面内不同性能支柱混用的(特殊地段有安全措施的除外)

  4、对工作地点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不及时清理伞檐、悬石的。

  5、炮采工作面不按规定打贴帮柱或临时支护,顶梁连续两根不铰接的。

  6、工作面来压期间或遇断层构造,未制定措施加强支护的。

  7、工作面存在空载支柱或卸载柱未及时更换的;不坚持二次注液,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

  8、工作面上下出口端头支护形式、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9、两巷及上下出口局部高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要求,影响通风、运输、运料、行人的。

  10、超前支护不符合要求。

  11、采高超过规定未采取防倒措施或防倒绳不全的。

  1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人工强制放顶,继续

组织生产的。

  13、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甲烷断电仪;乳化液的配比达不到要求的。

  二、掘进

  1、迎头空顶作业,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

的。

  2、工作面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不先进行修复,仍组织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