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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技[2000]12 号

市勘察设计单位: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业,注册结构工程师从 1999 年 5 月 1 日
开始执业以来,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
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的管理,特制定《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 7 月 1 日起施行。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组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准备报考注册建筑师、注册结
构工程师的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的管理,完善注册执业制度,
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广东省建委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师)是指经考试、考
核或特许取得执业资格,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注册执业手续并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设
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注册师的考试(考核)、注册、执业和
继续教育等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注册师考试资格审查、注册、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市注册建
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技术管理
处。

 

  第二章 考试(考核)和注册

 

  第五条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根据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的统一部署,负责一、
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 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除应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外,还
必须完成规定的最少职业实践训练。各单位必须给参考人员指定合格的指导老师,考生实
践业务业绩应及时填入职业实践手册中,考生报考时须出示该手册,经市人事局职改办、
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可后方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考核、特许人员,其资格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