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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
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
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

法规

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

监理工程师

资格

考试

、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
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
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
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