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具体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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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之经营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200 万元
本条是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本次修改集中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注册资本。旧法规定,劳务
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并且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
经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并不做特别限定。而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
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相当于是原来的四倍。另外,新法实施之后,
已有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足二百万元的,还需要补足至二百万元。关于
劳务派遣单位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整体的风险抵抗能
力和责任承担能力,加大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第二,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办公条件做出要求。之前在实践中存在
很多小规模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连办公场所都没有,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
侵害时,劳动者往往无从索赔。虽然《公司法》已对公司的经营场所有所规定,
但此次新法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硬件条件做出了强调性规定,旨在清理整顿
“
”
皮包公司 ,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第三,除了具备注册资本以及办公场所、设施以外,新法还对劳务派遣单
“
位的软件设施做出了要求,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具有 符合法律、行政
”
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
“
”
第四,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为兜
底性条款,一方面实现了新旧法律适用之间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为将来加
强和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制化管理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