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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单位应当合理地安排加班时间,不能打疲劳战

单位应当合理地安排加班时间,不能打疲

劳战

[案例]:某配件厂是一家老企业,生产的配件市场上非常畅销。为了扩大生产规模,

取得更多的利润,厂里决定采取支付加班工资的办法,让工人加班,充分利用机器设备 ,
生产更多的产品。1996 年 2 月,配件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
希望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职工,每天需要工作 10 小时,其中加班 2 小时,每
小时由工厂支付报酬 10 元,以后不再安排补休。配件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上了不少,利
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市、地的报纸、电台还把配件厂工人自愿加班的行为当作社会主义
建设者献身精神的表现进行宣传。市劳动局在看到有关配件厂的报道后,立即派劳动监察
员到配件厂调查工人加班的有关情况。

配件厂认为:职工加班都是自愿的,工厂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并且工厂已付工人

较多的报酬,无论对工人还是工厂都有利,本厂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劳动监察人员
在向工人了解情况时,工人也都认为:对于没有加班的工人按平常上班一样支付工资,
对于加班的工人支付高工资,许多工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正好借加班机会多挣点钱,
总比下班之后再去找第二职业强得多。市劳动监察机构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经研究,
于 1996 年 4 月 16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配件厂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缩短加班加点的时数。配件厂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
政诉讼。

[评析]:该配件厂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的

问题,法律法规对此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都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
的需要,可以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延长加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一个小时,有
特殊原因的,每日的加班时间也不能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配件厂关

 

于加班时间的规定 ,虽然与职工达成了一致,但该规定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
效的规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

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专家点评]:在现今社会,劳动者希望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换取更多劳动报酬的意愿是
可以理解的。作为用人单位而言,有义务保证劳动者的充分的休息权,不能利用劳动者想
赚取更多的劳动报酬的心理,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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